苏州弘化社慈善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4-12-31浏览量:94

苏州弘化社慈善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2024年6月*日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弘化社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本会慈善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及本会章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本会的基本组织信息及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本会门户网站,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本会信息公开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易得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四条 本会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或备案通过之日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本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基金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本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七)发生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的具体内容和金额;

(八)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后公布变更的情况。

 本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年度信息、重要关联方、资产管理等信息实行年报制,按照民政部门规定的报送时间内公开。

本会在统一信息平台为每年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建立相对独立的信息条目。需要对录入的信息进行更正的,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有独立信息条目的,在相应信息条目下予以更正

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监督,要求本会提供特定报告,按相关主管部门规定执行。答复内容由业务相关部门草拟,报本会领导审核批准后,通过本会办公室提交。

第六条 本会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社会***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

 本会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结束的,应当公开有关情况。

第八条 本会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本会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本会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在公开募捐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及时分配或者使用募得款物,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五日公开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情况,及时公开分配、使用情况。

 本会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的,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十一 依申请或相关规定公开的内容:

(一)捐赠人可查询其捐赠款物的具体管理和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社会公众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基于善意并合法的目的,申请获取相关公益信息,并按相关规定支付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三)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时,可依相关规定要求本会提供特定报告。

第十 免予公开的内容:

(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等权利人要求不予公开的;

)涉及本会秘密并经主管部门批准不予公开的;

)在本会信息公开能力范围之外的。

 

第三章 信息公开方式及责任

 

第十 会以统一信息平台“慈善中国”、本会官方网站为主要信息公开媒体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  本会应予以公布的信息,应由综合办、项目组相应共同负责,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相关业务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责任,确保及时、详实地向外界公布。

十五 本会公布的信息相互之间应当一致。

对外公开有关机关登记、核准、备案的事项时,应当与有关机关的信息一致。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应当与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布的信息一致。

十六 本会监事负责本会信息公开的监督、核查、评价工作。

 

第四章    

 

十七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会相关规定执行。

十八 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会章程、实际情况相冲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会章程、实际情况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十九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本制度的修改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二十 本制度已于2024年5月14日秘书长会议通过试行

 

苏州弘化社慈善基金会

2024年5月20日


苏ICP备20004148号-1 |苏公网安备32050802011432号
技术支持:辉驰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