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弘化社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苏州弘化社”)专项基金的管理,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苏州弘化社慈善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苏州弘化社慈善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基金是指:个人或机构/团体以支持符合苏州弘化社宗旨的公益事业为目的,在苏州弘化社发起设立专项公益基金,按照发起方或捐赠方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基金。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三条 凡认同苏州弘化社的宗旨和理念,立意开展公益项目的均可向苏州弘化社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申请设立专项基金应提供但不限于下列材料:
(1)基金设立申请、合作协议;
(2)申请方的资质证明(含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机构/团体提交)。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即可。
第四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申请由筹资部等初审,需经背景调查再报经综合办公室、分管领导、理事长审批,同意设立的,与基金发起方签订专项基金合作协议。
第五条 专项基金遵循《基金会管理条例》实行预算制管理。
第六条 设立专项基金的起点资金额一事一议,原则上不得低于人民币1万元。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应合法无争议。
第七条 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苏州弘化社向捐赠方开具捐款收据。
第八条 苏州弘化社暂不收取专项基金管理费用。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九条 专项基金的筹募、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且须符合本管理办法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
第十条 专项基金的资金仅限用于本专项基金宗旨范围内的公益活动。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在对外开展宣传或相关活动执行时,均须冠以全称,即“苏州弘化社慈善基金会××专项基金”。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不聘用专职领薪工作人员,为此,苏州弘化社不建立或承担相关工作人员劳动关系及社保等事项及开支。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刻制印章、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及在该专项基金下再设立专项基金。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的收款分为线下定向捐赠和参与苏州弘化社线上公募两种途径。其中,线上公募,可由专项基金方制定募捐项目方案报苏州弘化社与有关公募机构对接,在民政部门备案通过后执行。或参与苏州弘化社公募项目“子计划”或“一起捐”募款。
第十五条 定向捐赠款均进入苏州弘化社指定对公账户,由苏州弘化社向捐赠人开具财政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票据,捐赠人可据此享有“企业和个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基金发起方可根据专项基金宗旨向苏州弘化社提出项目申请和预算,由苏州弘化社根据项目和财务相关拨付流程进行款项拨付,由基金发起方承担项目执行工作并协助向苏州弘化社提供可入账的合法票据和签收凭证等。
第十七条 基金发起方应保障项目资金的高效、透明使用,接受苏州弘化社监督,根据项目进度向苏州弘化社提供项目进展、总结报告、财务报告等相应书面反馈。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在开展项目执行时,如需有志愿者参与的,应当根据苏州弘化社志愿者管理相关制度履行登记管理手续。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存续期间,如发生与专项基金有关的相关制度修订的,以修订后的制度为准参照执行。苏州弘化社有提前告知基金发起方的义务。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苏州弘化社有权做出基金终止运作的决定:
(1)无法按照基金规定的宗旨从事公益活动;
(2)发起方及苏州弘化社双方有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的相关规定,致使基金的宗旨无法实现;
(3)依照苏州弘化社章程和相关规定或情形应当终止。
(4)专项基金成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做出严重危害苏州弘化社或社会公德的行为,或苏州弘化社认定应终止专项基金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终止时,须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清算、注销、剩余财产处置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制定权、解释权、修改权属于苏州弘化社。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6日苏州弘化社慈善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线上会议批准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