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苏州弘化社慈善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苏州弘化社慈善基金会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弘化社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人事管理,激发员工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与本会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会严格采用钉钉执行人事管理。
第二章 聘用
第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五条 聘用工作人员坚持公开招聘、全面考察、择优录用,能力与岗位要求匹配的原则。
第六条 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提出用人计划,报秘书处,提交秘书长、理事长核准。
第七条 本会所聘人员经过初试、面试合格后填写聘用人员登记表,并提交体检报告、学历证明、资历证明等材料,经秘书长、理事长审查通过后,由秘书处发出录用通知,办理正式入职手续后,进入试用期。
第八条 秘书处钉钉发起新员工劳动合同的用印申请,并抄送财务组,作为试用期员工工资及社保、公积金计算依据。用印申请通过后,秘书处专员与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第九条 本会核心志愿者,或在从事本会志愿服务工作中表现优秀的,享有被优先录用的权利。
第三章 试用
第十条 凡本会拟正式录用人员,均需经历1-3个月的试用期。
第十一条 试用期内,试用人员要求辞职或本会要求辞退均应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并进行工作交接。
第十二条 本会保障试用人员的权益,指定秘书处或安排专人对试用人员进行入职培训,按照约定为试用人员发放劳动报酬,努力为试用人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四章 入职
第十三条 试用人员试用期满,由拟用部门负责人通过钉钉提交试用期考核意见。
第十四条 秘书处为新员工办理人事档案、党团关系接转等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新员工的考核管理进入本会正常人事考核体系中。
第五章 人事档案
第十六条 本会聘用的专职人员入职相关档案由秘书处统一管理。人事档案委托当地人才市场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秘书处承担本会有关人员的人事档案的服务工作,具体负责本会有关人事档案的收集、归档、查阅、转递等。
第十八条 本会人事档案的管理按照人事档案服务部门的统一要求进行。
第六章 考核
第十九条 本会通过钉钉,实现日常工作、月度考核。同时,每年对员工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在次年春节前完成。
第二十条 月度和年度考核由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和备案存档,分管秘书长配合执行,报秘书长、理事长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公正、公平、符合实际,通过考核使员工获得努力向上改善工作的动力。
第七章 薪酬福利
第二十二条 本会员工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均以税前数值计算,由本会统一按照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员工福利补助包括:交通补贴费、通讯补贴费等。
第二十四条 本会付薪日期为每月8日,支付的是员工当月的工资。若付薪日恰逢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员工工资直接存入指定的员工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 员工职务发生变化,相应调整其在该职务级别内的岗位工资。
第二十六条 根据本会实际业绩情况,结合社会薪资水平、社会综合物价水平,每年给予年终奖励,同时不定期适当调整员工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统筹的具体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依规定为员工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返聘人员不享受社会保险统筹。
第八章 休假体检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员工享有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遇赈灾、紧急救援、项目活动事项时期,按本会秘书处通知内容办理。部分岗位按每周二天休息进行轮休。
第二十九条 员工工作满12个月(包括试用期)可享受带薪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安排带薪休假的,可以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不结转下一年。
第三十条 员工年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工伤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原则上,本会每年组织员工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体检报告单由秘书处或委托有关人员统一取回并转交员工本人。
第九章 返聘
第三十二条 本会外部或内部退休人员,愿意到本会服务,经秘书长、理事长同意,可以以返聘形式为本会提供服务。
第三十三条 返聘人员工资由其所在岗位、工作量及职能不同,由相关用人部门提出意见,报秘书长、理事长批准,秘书处与其签定劳务合同。
第十章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 在聘用期内,员工辞职或本会解聘,均按照聘用协议书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苏州弘化社慈善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经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