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本基金会实物捐赠资产的管理,确保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慈善法》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接受捐赠
1.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基金会捐赠的实物资产,必须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2.本基金会接受捐赠时,需请捐赠人填写《捐赠物资情况说明》,列明实物捐赠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价值、用途等事项。如品种、数量特别多或金额特别大的实物捐赠,将与捐赠人签订《实物捐赠协议》。
3.本基金会在接收捐赠物资时应当场验收,物资数量须经二人以上清点核实无误后入库。
4.如捐赠人已将实物以本基金会名义定向捐赠给实际使用人,须提供接收方签字盖章的签收单,并附上相关照片。
5.实物捐赠物资的价值,由捐赠人提供给本基金会,如能提供采购发票的,按发票金额作为入帐价值;如捐赠人没有提供能证明其价值的有关凭据,捐赠物资价值取其公允价值。
6.捐赠物资的所有权因捐赠交付而转移至本基金会,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由捐赠人和本基金会共同办理有关手续。
7.本基金会收到实物捐赠物资后,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财务捐赠收据。
二、捐赠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1.对捐赠人有指定用途的物资,本基金会应严格按照捐赠人的意愿进行处置。
2.实物捐赠的物资无法马上赠送,需要入库管理的,应有专人保管,并开具《捐赠物资入库单》。出库时须开具《捐赠物资出库单》,物资出库严格依据《实物捐赠协议》或《捐赠物资情况说明》所述,遵照捐赠人意愿向受助人提出物资使用要求,并将捐赠物资按出库单内容交付受助人。受助人清点物资无误后,应向基金会开具接收物资签收单或收据。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经苏州弘化社慈善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执行。
附件1 《实物捐赠协议》
附件2 《捐赠物资情况说明》
附件1 实物捐赠协议
甲方(捐赠方):
授 权 代 表:
乙方(受赠方):苏州弘化社慈善基金会
授权代表:
为支持乙方公益事业,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自愿捐赠下列实物资产给乙方:
产品名称:
数 量:
物资总价值: 元。
第二条 双方约定赠与实物财产的用途:
第三条 赠与物资的交付时间、地点及方式:
一、交付时间:
二、交付地点:
三、交付方式:
第四条 约定事项
1.甲方承诺其所捐赠的物资质量完全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并对其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
2.乙方收到甲方赠与财产后,出具合法、有效的财务捐赠收据,并登记造册,妥善管理和使用。
3.甲方有权向乙方查询捐赠物资的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甲方的查询,乙方应当如实答复。
4.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捐赠财产,但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五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 方(签章):
日期:
乙 方:苏州弘化社慈善基金会
日期:
附件2 实物捐赠情况说明
为支持苏州弘化社慈善基金会公益事业,本单位(个人)自愿捐赠实物资产,并承诺所捐赠的物资质量完全符合国家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要求,并对其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清单如下:
产品名称:
规 格:
捐赠数量:
价 值:
是否定向捐赠:
定向捐赠联系方式(需确认对方接收):
捐赠人地址、姓名、电话:
苏州弘化社慈善基金会接收人签字:
注意事项:
注:1、此表为捐赠人(单位)填写,交由苏州弘化社慈善基金会作为开具接收实物收据的凭证
捐赠单位(个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